河南省南阳市第十八小学年仅8岁的女学生郭欣欣状告南阳地方铁路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审结,法院判决南阳地方铁路局赔偿101万元
河南省南阳地方铁路局于1973年在其家属院内投资建设一套配电设施。该设施并自然形成一院落,院落西南角出入口设有铁栅门,栅门正中有一木板,写有“禁止攀登”字样,由于时间较长,字迹已难辨认。南阳地方铁路局在这里设有值班人员。
1995年2月16日下午,住在该家属院年仅6岁的女童郭欣欣玩耍时,进入未上锁的铁栅门,沿扶梯爬上操作平台,被电流击伤。当时南阳地方铁路局值班人员未在场,围墙外一路之隔的南阳市五交化站储运公司干部职工发现后,立即越墙将郭欣欣救出,并急送至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并代交了住院费。在整个救助过程中,南阳地方铁路局始终无人到场。郭欣欣入院诊断为四肢电击伤,18%三度烧伤。她两次住院共计112天,先后进行右上肢筋膜切开减压、皮瓣移植、截肢等大小手术8次。1996年元月3日郭欣欣被南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特专电击伤双上臂截肢术后,双足截趾术后,双上臂残肢骨髓炎,双足背瘢痕孪缩仍需手术治疗,每1~2年一次,直到18周岁。1996年5月6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科法医鉴定为郭欣欣高位截肢构成一级伤残。
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家属多次和南阳地方铁路局协商未果。在无奈的情况下,受害人家属来到了南阳昊天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援助。该所年轻的女律师杨灵当即决定无偿为郭欣欣打官司,并发动该所律师为郭欣欣捐款680元用于郭欣欣治伤。卧龙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定、主抓民事的副院长张海燕当即决定并批示免交一切诉讼费用,并指令快审快结。
此案很快进入了审判程序。在诉讼中,被告南阳地方铁路局辩称,原告郭欣欣被电击伤属实,但其院内的配电设施应归电业局所有,况且按规定安装了防范设施,更何况在原告受伤以后单位从财务支出2000元,发动职工捐款2000多元为原告郭欣欣治疗,不应再承担经济责任。
卧龙区法院经过历时2年艰难地调查取证和审理后认为:南阳地方铁路局投资兴建的配电设施系自己专用,其产权及维护管理权应归自己之本身,虽然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但在铁栅门锁损坏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负责的值班人员又未在场,致使郭欣欣爬上扶梯被电流击伤,因此对郭欣欣的损伤应负主要责任。原告郭欣欣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其监护不严,对郭欣欣损伤应负次要责任。南阳地方铁路局辩称应由电业局承担责任,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郭欣欣伤后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今后护理费、安装假肢费,以上合计1450733.40元,南阳地方铁路局应负担1015513.33元,扣除已付的2000元,还应付给1013513.33元,其余部分合计435220.02元,应由原告郭欣欣的监护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全国供用电规则》第18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济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南阳地方铁路局支付给原告郭欣欣各种赔偿费1013513.33元,并明确判令南阳地方铁路局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付500000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付清。本案诉讼费15077.57元,由南阳地方铁路局负担。
1998年元月6日判决下发后,南阳地方铁路局不服,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了上诉状,但未交纳上诉费。1998年1月2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向南阳地方铁路局发出通知,限1个月内预交上诉费15077.57元,但南阳地方铁路局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至今已逾期3个月,既未交纳上诉费,也未向中院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及手续。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了法律效力。
对此,郭欣欣及其父母既感到欣慰又感到困惑,欣慰的是法律为其讨回了公道,困惑的是此案能否得到完全执行,还是一个谜。
(图为小欣欣放学回家在地板上用脚使笔写作业。)